而立之年過後,幾乎每隔兩個月都會收到友人或親戚的喜帖。記得有一次,新郎顯然是喝多了,竟然在廁所問我:「我們沒有聘金,喜宴的錢在登記前就付清了。如果隔天我們離婚了,剩餘財產分配是不是很簡單,把今天收到的紅包錢對分就好了?」
面對這個令人啼笑皆非的問題,我也只能笑著說:「新郎大大,你喝多了。」然後趕緊溜出廁所。
在這個離婚率居高不下的時代,離婚的問題其實非常可能出現在你、我的身邊,大家好像多少應該知道一些離婚的眉眉角角,尤其除了孩子的事情外,「財產到底該怎麼分」是大家最關心的事。所以我在這裡趕快來說明一下,希望那位新郎自己看書找答案,然後──不要說是我說的。
【雷律師釋疑】
什麼是「剩餘財產分配」?
許多民眾找律師諮詢離婚案件時,並不知道原來即使自己是家庭主婦(夫),也有權利分得在婚姻中,另一半取得的財產。所以我還是從盤古開天說起,從頭解釋一下什麼是「剩餘財產分配」。
台灣的立法者們覺得,在一段婚姻中,夫與妻可能各自負擔不同的角色,例如:先生在外工作,太太操持家務。先生可以沒有後顧之憂地專心發展事業,是因為太太協助分擔了家務;太太能不用出外打拚,是因為先生扛下了這部分的工作,沒有誰比誰辛苦,誰比誰重要。所以在婚姻狀況中賺取的金錢,到離婚時剩下的部分應該平均分配,才能夠貫徹公平,這就叫做「剩餘財產分配制度」。
了解起源後,我們簡單地將這個問題分成四部分來說明:離婚後,財產怎麼分?哪些財產要拿來分?對方根本對婚姻沒貢獻,可以不分給他嗎?對方在離婚前惡意地減少財產,怎麼辦?
離婚後,財產怎麼分?
關於「離婚後,財產怎麼分?」這個問題的解方,規定在《民法》第一○三○條之一,法條的意思就是離婚時,夫妻雙方各自的「婚後資產扣除婚後負債」,會得到兩個數字,把大的數字減去小的數字之後,再對半分──這也就是錢多的人應該給錢少的人的金額。舉例說吧:
【夫】婚後財產(兩百萬)—婚後負債(五十萬)=A(一百五十萬)
【妻】婚後財產(一百萬)—婚後負債(五十萬)=B(五十萬)
→在這個情況下,剩餘財產的差額對半分就是:A—B(一百五十萬—五十萬)除以二=五十萬。
【結論】錢少的太太,可以向錢多的先生請求五十萬的剩餘財產分配。
●怎麼知道對方現在有多少財產?
你可能要從日常生活中、報稅資料裡,知道對方經常往來的銀行、郵局是哪幾家、哪個分行,名下有沒有登記房屋、土地或停車位等財產,有沒有在做股票、基金的操作,有保哪些保險等等。另外,也要從反向去留意對方有沒有信用卡的卡債、房貸、車貸,或是向他人借款等的負債。
「舉證」是訴訟最難的一個部分,如果在你跟另一半已經吵開了才要來蒐集,難度很高,而且律師能協助的很少。不過,若你是吃了秤砣鐵了心要離,這些可能就是離婚前最重要的準備,再難也要想辦法。
哪些財產要拿來分?
剩餘財產有幾種不會被列入分配:「繼承取得」、「無償取得」和「慰撫金」。
這部分的道理也很單純,夫妻間的婚後剩餘財產之所以該平分,是因為這些財產是雙方努力所致。但如果是其中一個人因為繼承拿到的、因為別人送的,或因為受傷而人家賠的,跟另一方的努力似乎就沒什麼關係。
所以說,如果離婚時,我有一百萬,其中:四十萬是去年初繼承爸爸的遺產所得,二十萬是去年底兒子給我的孝親費,還有二十萬是今年初我出了車禍,對方賠給我的慰撫金──那麼,我必須與太太均分的財產就是剩下的二十萬。
對方根本對婚姻沒貢獻,可以不分給他嗎?
常有當事人聽我說完前面落落長一大段後,對我說:「律師,你說的我都懂。如果他對婚姻有貢獻,我本來就該分他。但是他整天好吃懶做,不務正業,錢是我在賺,家事也是我在做,這樣我還得分財產給他?」
遇到這種渣夫或渣妻,真的讓人怒急攻心,但《灌籃高手》的安西教練說過:「現在放棄,比賽就結束了。」所以先別急著放棄,來看一下《民法》第一○三○條之一,這條規定了,如果平均分配有產生不公平的可能,法官可以減少或者剝奪渣夫或渣妻的分配權利。
●從實際案件來了解
我看過一個案件是這樣的:
有一對夫妻在婚後,以先生的名義貸款三百二十萬元,買了一棟房子。
結婚初期,先生有確實繳貸款。但是後來,他開始跑酒家,經常徹夜未歸,也不協助任何家庭支出。太太只好開始一方面母兼父職,一方面當保母、賣便當、早餐店打工、學校福利社兼差、做高鐵的外包工作……每個月清償房貸,並支應所有的家庭支出。先生甚至連自己老母親的日常生活起居都不聞不問,留給太太獨自處理。
後來太太受不了,提訴訟要離婚。
那時,太太婚後的財產只有戶頭裡的兩萬元。而先生還是房子的所有權人,房子鑑價值三百萬,貸款還剩一百二十萬元沒繳。
如果照前面的說法分,會是:(三百萬—一百二十萬—兩萬)除以二=太太可以向先生要八十九萬元。
但是在這個案件裡,雙方對家庭經濟的貢獻並不相同,太太的律師也很聰明,透過匯款紀錄,舉出房貸,以及家中的水、電、瓦斯費,和房屋稅、地價稅都是太太負責繳,先生對於家庭生活、生計毫無貢獻的具體證據。
法院參酌了所有情況,認為先生只有在結婚初期有負擔清償貸款,之後長期都是由太太努力工作持家,撫育子女,照顧婆婆,按期清償貸款,才能維繫家庭和保有房子,所以最後將太太分配的剩餘財產差額比例調整為百分之七十五,也就是她可以向先生要一百三十三萬五千元,算式為:
三百萬—一百二十萬—兩萬=一百七十八萬
→再乘以百分之七十五=一百三十三萬五千元
對方在離婚前惡意地減少財產,怎麼辦?
另外還有一種人也很惡質,偷情被抓了或雙方分居,明白婚姻保不住了,也知道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,所以在打離婚訴訟的過程中,故意把財產花掉或是送給小三。
這種情況,我們該怎麼做?
《民法》第一○三○條之三有規定,如果夫或妻為了減少他方所分配的剩餘財產,而在離婚前五年內沒有道理地花光婚後財產,則應該將花光的那筆財產追加計算,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。
有個案件的太太在提出離婚訴訟前的兩個月間,迅速提領了二十萬元的財產,然後推說花光了,卻沒辦法說明自己把錢花在哪裡。最後,法院認為太太是故意減少剩餘財產,所以將那二十萬元追加計算,視為太太的婚後財產。
【大家來思考】
我們回過頭來想想這篇文章的開頭,那位酒醉新郎的問題:
假設他們夫妻辦理了結婚登記,辦完了婚禮,然後隔天就離婚了,在婚姻期間這麼短暫的情況下,顯然雙方的婚後財產只會有當天晚上收到的紅包,適用於前面所說的剩餘財產各分配一半嗎?
其實紅包算是「無償取得的財產」,所以不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,所以會看是包給誰的,各自拿走。
因此隔天便離婚,的確如新郎官所想的兩個人都不大會虧到。但是,在新婚夜找律師討論這樣的問題,實在讓人對這段婚姻感到憂慮啊……
留言列表